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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这一生,如履薄冰 第397章 金布律?

作者:煌未央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07-05 13:50:19 来源:平板电子书

金布律。

无论是对于后世人,还是如今汉室的普罗大众而言,这都是非常神秘,又好似人人都讳莫如深的三个字。

那这三个字,究竟特别在什么地方?

这个由吕太后亲手推上历史舞台的法律条令,对如今汉室又意味着什么?

首先,不得不提的一点是:华夏历史上的绝大多数王朝,都并非只有一部以王朝命名的法律。

具体来讲,就是秦朝的法律,并非是一部完整的《秦法》,而是由各种不同法律条令所共同组成,且各自互不干扰、没有优劣排序的独立法律。

汉家的法律,也并非一本呈整体的《汉律》,而是同样由不同法律条令——如盗律、傅律、津关律等共同组成。

在后世,其实也是一样的。

——从来都不曾有过一部名为《龙国法》的法律。

有的,是诸如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条令。

而如今汉室的法律条令~

怎么说呢;

情况和钱币一样。

几乎每一次政权交替、每有一位汉天子新皇登基,就都会有新的法律被颁布、旧的法律被移除。

汉室法律最原始的根基,是后世人尽皆知的‘约法三章’。

即:太祖刘邦先入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但很显然,仅仅只是三条法律条令,别说是维持一个华夏统一王朝运转了——就连一个村落,都不能在这区区三条‘规矩’下正常运转。

所以,在获封为汉王,并在随后不久还定三秦之后,真正成为‘关中王’的刘邦,便命令相国萧何拟定《汉律》。

于是,萧相国便在秦法的基础,以及秦法的原作者:秦相李斯所著的《法经》的基础上,整合拟定出了汉家的第一代法律体系。

这套法律体系,通常被称之为《九章律》。

顾名思义,《九章律》由九篇具体的法律条令的所组成。

分别为:盗、贼、囚、捕、杂、具、擅兴、厩、户。

其中的前六篇,为法家先贤李悝所著,并被秦相李斯作为了拟定《秦律》的基础。

萧何则在此基础上,增订了后三篇,并在自秦继承的前六篇当中,加入了许多更加人性化、更加温和的条文解释。

比如:同样一个罪,在秦法中不是腰斩弃市,就是流放边关;

而在汉法中,却会多出一句:若罪犯愿意,则可以金、爵抵罪。

以金抵罪好理解——交罚款,交保释金,免受牢狱之灾;

以爵抵罪,则大概可以理解为:你家祖宗于国有功,看在他老人家的面子上放你一马。

但人情只能用一次,这次用爵位抵了罪,爵位也就随之被削夺了。

可以说,如今汉室所有的法律条令,都是在萧何这《九章律》的基础上延伸、拓展而来。

甚至恰恰就是在太祖刘邦一朝,汉律便迎来了第一次‘扩编’。

——汉太祖七年,奉常叔孙通奉刘邦之令,以制定‘汉礼’为由,新拟《傍章》十八篇。

《傍章》,也被更多的称之为:汉仪。

虽然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却是一部礼法制度指导指南。

于是,当太祖刘邦驾崩,孝惠刘盈即立,汉家的律法体系,便已经有了足足二十七篇——或者说是二十七部针对不同情况,所制定的针对性法律条令。

哪怕将《傍章》十八篇忽略不计,也依旧有萧相国所著《九章律》的九篇之多。

至于孝惠皇帝,以及前、后少帝这三朝,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解读为:吕太后掌政时期。

这一时期,汉家的法律体系又迎来了一次大范围延伸。

最具体的体现便是:萧相国的《九章律》,变成了孝惠皇帝二年颁发的《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含律二十七篇,令一篇。

萧相国《九章律》所包含的九篇,被《二年律令》保留了盗、贼、具、户四篇。

余下五篇并非被删减,而是延伸、细分为了余下十几篇。

除此之外,还另有原先完全不存在于汉家法律体系中的‘新篇’。

如钱律、田律;

如置吏律、均输律;

再比如——金布律。

事实上,在吕太后《二年律令》之后,汉家也依旧在经历连续不断的法律条文补充。

比如太宗孝文皇帝,颁布《许民弛山泽令》,并除诽谤律,不再因言治罪;

比如先孝景皇帝平灭吴楚后,亲自颁布了一条限制诸侯宗亲的法律:《左官令》。

在原本的历史上,刘荣的好弟弟、历史上的汉武大帝,也会通过《推恩令》等法律条令,来进一步限制宗亲诸侯。

说回金布律。

法令条文略显冗长,总结而言,《金布律》,是汉家,同时也是华夏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损坏官物如何赔偿,以及缴纳罚金、赎金、偿还债务相关问题的法律条令。

听上去好似没什么好说的;

但只需要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就不难发现《金布律》对如今汉室,乃至于对整个华夏文明的作用和意义了。

比如:《金布律》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物品,在被损坏时的赔偿方式。

而且赔偿类目,具体到了死物——如贵重金属怎么赔,粮食布匹怎么赔,生活物资、武器军械,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赔偿。

以及活物——致人伤、残乃至死亡,分别以怎样的方式,在问责、惩罚外进行赔偿,又或是伤害他人家禽、牲畜如何。

耳熟吗?

刑事判决外,同步进行的民事赔偿!

在后世,这司空见惯;

但对于两千多年前的汉室,民事赔偿四个字,可谓是先进到了令后世无数史学家,都叹为观止的程度!

再有,便是对于汉家所有的税、赋,以及兵役、徭役的报酬支付方式,《金布律》也同样有着明确,且极致详细的规定。

比如农税、口赋,该怎么交、什么时候交,交给谁;

地方收上来的税赋,该怎么统计、怎么封存,留用多少,往朝堂中央上交多少。

又比如兵役、徭役,分别应该支付多少报酬,由谁支付、以怎样的方式支付等等。

说到这里,其实就有点奇怪了。

——刘荣要做的,不是推出新钱五铢,并彻底收回铸币权吗?

这《金布律》,明显和钱币的事儿不沾边啊!

就算要考虑,刘荣该考虑的也应该是《二年律令》的钱律,而非金布律才对?

但实际上,一切,都埋藏在这看似直白,实则晦涩无比的表现之下。

正如上文提到的:《金布律》,主要是一部针对民事赔偿,以及非官方群体或个人损坏官方财物时,应当如何赔偿的法令。

看上去,确实和钱币没什么关系。

但谜底,恰恰就在谜面上。

——民事赔偿,赔的是什么?

——损坏官方财物,赔的又是什么?

答案显而易见:钱。

在天下大面积流通,受天下人——至少是天下大多数人认可的铜钱。

到这里,问题其实就很简单了。

《金布律》,规定了民事赔偿,以及官方财物受损时的赔偿方式。

其中,又涉及到了对赔偿钱币的硬性规定。

条文大概可以总结为:凡是‘钱’,无论是战国时期的圆形铜币,还是圆形方孔的秦半两、汉半两;

只要钱体表面,能辨别出表明面值的铭文,能看出铜色,且钱体没有完全断裂,那即便是有部分缺损,便可以被判定为:钱。

这种可以被官方判定为合格的‘钱’,无论是用于赔偿官府、缴纳罚金、税赋,还是在民事赔偿,乃至于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都绝对不能拒收。

违者,罚金四两……

很显然,这条规定,是吕太后在给刘邦的三铢铅荚钱擦屁股。

为了重建货币信用,以及更为重要的政府公信力,吕太后以一纸《金布律》,正式为三铢铅荚钱背书。

为了不被罚金,当时的老百姓们,自然只能继续用劣质的三铢铅荚钱。

但最终,这些钱终归是以税、赋、罚金,乃至于货物交易的方式,逐步回流到少府。

换而言之:太祖刘邦‘用时间换空间’,用三铢铅荚钱透支的未来,最终是由‘汉二世’吕太后完成了后续的善后工作,补上了被透支的窟窿。

而刘荣为难的,或者说是被掣肘的点,也恰恰就在于此。

——《金布律》,让任何一种具备钱的形状,且表面或多或少呈现出铜黄色的‘伪钱’,具备了货币合法性!

而且,由于吕太后‘汉高后’的特殊身份,刘荣还无法通过法令覆盖——即出台一部否定旧法的新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要想统一货币,推行五铢钱,将所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劣钱淘汰,刘荣就必须面对《金布律》。

要么,废除《金布律》;

要么,在接受《金布律》关于‘钱’的概念定义的基础上,忍受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规律,把五铢钱的推行交给儿子、孙子,乃至于一代又一代后世之君。

刘荣显然会选择前者。

但旧法令的废除——尤其是开国皇帝、皇后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所亲自推出的旧法令,废除的难度都不是一般的大。

原因很简单:封建时代的政坛,讲的从来都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就事论人、就人论事。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还是《金布律》。

由于‘诸吕之乱’,吕太后在汉家的政治形象,其实已经是女人当中的‘桀纣’了。

但碍于吕太后‘高后’的身份,汉家朝堂对于这一政治定性,采取的是低调处理。

说直白点,就是大家都知道,也都认可吕太后不是个东西;

但为了照顾汉家——尤其是太祖高皇帝的颜面,这事儿,大家心里知道就行,谁也别往外说。

尤其是作为吕太后庶子的太宗孝文皇帝,更是碍于人伦孝悌,而无法做出任何一件否定吕太后的定性。

于是,吕太后成了‘既没有参与诸吕之乱,也从来不知情’,结果被不肖子孙坑的晚节不保,或者说是‘死后名节不保’的受害者。

而《二年律令》中,由吕太后推出的、《金布律》在内的一系列新法,也都被‘冷处理’。

何谓冷处理?

放着不去管它。

不废除,不采用,不否认它存在,但也不承认它能用。

整个朝堂内外,都极其默契的当《二年律令》当中的新法令——尤其是《金布律》不存在。

就像是鸵鸟遇到危险时,把头埋进沙子里一样。

《金布律》明明就在那里,明明没有被废除,明明还具备法律效应;

但整个汉室朝堂,都成了把头埋进沙子里的鸵鸟。

在过去,这么做当然没问题。

毕竟铸币权被开放,大家都能铸钱,无论有没有《金布律》,大家都能凭借铸币获取利益。

可眼下,刘荣要收回铸币权,并推出官方统一货币,绝了全天下人,主要是贵族们的一大入项。

常言道: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

刘荣‘杀’了全天下几乎所有贵族阶级的父母双亲,会是个什么结果?

结果就是未来,必定会有无数人出现在未央宫外,挥舞着那纸已经被忽视三十多年的《金布律》质问刘荣:陛下认不认吕太后?

认不认这《金布律》?

既然认,那凭啥做出违背《金布律》的举动?!

凭啥我们手里的钱,就都不是‘钱’了,只有少府那五铢钱是‘钱’?!!

《金布律》都说我这就是钱了,陛下凭什么不认?!!!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真真有价值、有可观含铜量的正常钱币,刘荣根本就不担心。

因为那些钱币,百姓就算无法熔铸成新钱,也起码能将其熔成铜,然后把铜卖出去换回五铢钱。

他们有退路——大不了融了卖铜。

但那些过分夸张的劣钱——如邓通、刘濞二人比烂搞出来的劣质四铢,乃至于太祖刘邦的三铢铅荚钱,持有者都是没有退路的。

他们无法通过熔炼那些钱,来得到可观的铜、来回收足够的财富,弥补自己的损失;

他们只能靠《金布律》的法令背书,来迫使官府接盘,从而将损失转移给汉家。

刘荣显然不接受。

而不接受,就意味着在五铢钱问世之前,刘荣首先要解决掉《金布律》这一毒瘤。

哪怕不废除《金布律》,也起码要把那条恶心人的法律条令给删改掉。

但这又使得刘荣,即将以重孙辈的身份,来触碰汉家政坛现阶段,仅有的几个政治禁忌之一。

——吕太后的政治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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