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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是爽文 第5章 官司不是随便打、随便告

作者:减重60斤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08-14 00:37:35 来源:小说旗

一张状纸、衙门击鼓,喊几声冤枉啊。然后就开始会堂审案了。好像官府就是你家开的,想打就打,想告就告。

现实是“礼教”先劝你别闹事。在小说里,主角不爽就“进县衙告状”,似乎打官司就是百姓的天然权利。但在真实的古代社会,“讼”是一种被社会普遍鄙视的行为,哪怕你是受害者,一旦走上告状这条路,首先就会被道德舆论围攻。

《礼记》曰:“讼者,不孝也。”儒家强调“家丑不外扬”,一旦把家族或邻里的纠纷送到公堂上,等于“丢人现眼”,影响整个宗族名声,乡约族规轻则责骂、重则族内惩罚。

《大明律》甚至规定:“庶人轻告父母兄长者,杖六十。”哪怕你父亲真打你、祖父真虐你,敢直接去衙门控告,先吃几十板子再说。不是不能告,是“礼仪程序”告诉你——先忍、再劝、再调,实在不行再告。

衙门不是“你想进就进”的地方。别以为拍个鼓、喊两声“冤枉啊”就能见县官。现实中,县衙设有重重门禁与程序,进堂告状需具备多个条件:

有户籍,有正当身份;

有书状(状纸),内容符合格式;

经由“吏典”审阅后呈交;

非急案者须预约轮审;

呈词无礼或诬告者,先杖三十。

明清时期,县衙常设“告状时段”,非时不得入衙门。若无传票、又非重大案件,擅自闯堂者当作“扰讼”,即刻杖责。穿越者若不懂这些规矩,别说申冤,可能先挨一顿打。

写状子也不是随便写的事。小说常说“写状子陈情”,现实里状纸不是随手几行字,而是格式、措辞、内容、对象都有严规。清代《刑案汇览》中,状纸必须包含:

案由、时间、地点;

身份、籍贯、门第;

被告姓名与关系;

请求事项;

语气必须“恭谨”,不得对官员用命令口气。

更关键的是,一纸状子往往需要“讼师”代写,也就是俗称“师爷”或“讼棍”。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不了解律条,写不出合格状子。而讼师费用昂贵,一纸百文银子不在话下,对穷人而言打不起这个“起步费”。

古代中国是等级社会,官员、士人、士族、商人、农民、贱籍人,各有社会地位差别。尤其在“告上级”或“平民告士大夫”时,程序更为繁复,甚至存在天然壁垒。

比如明清法律中,“庶人不得控告仕人”。哪怕你是受害方,若对方是举人以上功名者,状纸不能直接送县衙,而需呈送礼部或京师六部,流程漫长,成功率极低。

而“告官”更是难上加难。所谓“民不与官斗”,并非迷信,而是现实程序复杂得让人望而却步。你若告一个有品级的县丞,案子先要由知府、布政使、都察院层层呈送,少则半年,多则三年才有回应。期间若官员先发制人,你甚至会因“诬告官长”获罪。

县官虽有断案之权,但地方豪强、士绅、宗族势力往往能通过“礼法”“关系”“暗中施压”干预审判。真实历史中,豪强干政并非虚构,而是一种常态。

明末江南地主马某,因逼死佃农被控告,县官判其赔偿。马家族长登堂抗议,强逼县官“改判无罪”。最终案件不了了之,告状者反而被发配。

而许多有功名的士人还有“官府豁免权”,衙门对其“礼遇三分”,轻罪不审,重罪缓押,甚至需京师派员复核才可定罪。穿越当个平头百姓,却想“单挑豪门”,结局只有一个——输得干干净净。

很多穿越小说主角因家庭财产纠纷或族产继承闹上公堂,但他们忽略了现实中,这种事根本不能直接进衙门处理。

古代大多数乡村有完善的“宗族调解机制”,族长、族老组成“家法庭”。明清《里甲条规》规定,凡涉家产、婚姻、争田地等小案,须先向族中说明,调解无果再呈官府。

如果你越过宗族、擅告亲属或族人,会被视为“忤逆”“扰族”,轻则被宗族驱逐,重则遭族法惩戒。“亲亲得相首匿”也是法律原则,即亲属之间互相包庇无罪。这种家法、族法比官方律法更强大。你若贸然起诉,自会被打上“不孝不义”标签,百姓唾弃、宗族不容。

在现代法治社会,讲究“证据为王”。但古代断案讲究的还有“名分”、“义理”、“纲常”。哪怕你有理,也可能被驳回。

《大明律》明文规定:“告祖父母、父母、兄姊者,以违礼论。”也就是说,哪怕他们真害你、逼你,告他们就已不孝,即属“道德有亏”,会先入为主地被当作“刁民”。

例如,若一个媳妇被婆婆虐待欲起诉,首先就会被质问:“为何不忍让?”、“为何不自裁明志?”很多女性案件中,“道德天平”早已偏斜,不利者常常无从辩解。

所以现实远比小说残酷:不是你讲道理就有用,而是对方“在礼制上站稳脚”,你就先输一半。

衙门并非“急公好义”的机构。对于大量民间纠纷,基层官员的态度是:劝和不劝讼,能压就压,能拖就拖。

因为案件多、编制少,每个县衙平均审案不过数十宗。一个县令既管政务,又兼司法、户籍、税赋,他根本没精力天天听案。如果有可能调解,他一定让你“各让一步”。

许多县官甚至公开训话:“讼者,刁民也。争地三尺,不如让人三分。”老百姓若硬要打官司,常被贴上“扰乱治安”标签,甚至遭“关门三日”“拘押十日”。

你若穿越去打个小官司,不给你传票已经是客气的,顶多递你一句话:“回家自己商量去。”

假设你状纸过关、礼法合规、审理公平,最后还赢了判决——恭喜你,现在要面对“执行难”。古代没有现代法院的强制执行队伍,执行结果往往靠“对方是否配合”。

比如地权纠纷你胜了,但对方赖着不搬、不让地、不赔银子,官府很可能只是“派人劝说”或“贴榜公告”。你若催得急了,可能会被打成“刁民”“缠讼者”。

更常见的是判决迟迟不执行,被告托关系找上层“打招呼”,拖成“悬案”。你这边没钱走关系、又不敢威胁对方,只能在“纸面胜利”中干瞪眼。

打官司在古代从来都不是“有冤即伸”的畅通之路。它是“礼仪—程序—门第—人脉—文书—关系”构成的复杂系统,里面每一个环节都能把你卡住。

你若是穿越成个小民,没有钱、没人写状纸、不懂律例、不识字,还妄想挑战士族、状告官员、逼对方还钱?不是你赢不赢的问题,而是你是否能活着从公堂下来。

所以,小说中的主角能“挥笔成状,一诉成名”,现实中那种人早被“杖五十、驱逐出县”了。打官司这条路,在古代,从来都不是“便道”,而是“荆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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