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行 分类 完本 书单 专题 用户中心 原创专区
熵减文学网 > 其他 > 历史不是爽文 > 第2章 以私刑替天行道,真以为是义举吗?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在于他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旦个人逾越法律的界限,动用私刑去凭个人喜好断案,那不仅会造成大面积的冤假错案,而且会动摇整个社会的治理基础。

当然,在古代,如东厂、锦衣卫这类的无法机关还是有的,但是这些更多的还是服务于皇权。普通百姓之间,尤其一些小说主角,想以私刑来显示自己的正义感,有点过于无法无天了。你不是替天行道,你是触犯法律。

在历史小说和穿越设定里,主角“劫富济贫”“当街打死恶霸”甚至“自建牢狱、私设刑堂”仿佛天经地义。但在真实历史中,这类行为大多被称为“私刑”、“自擅刑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唐律》《宋刑统》《大明律》等法典中都明确规定,凡“非官擅刑”,轻则杖责,重则充军、斩首。

中国古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刑不得私”,即任何惩罚行为都必须由有法定权力的官府依律行之。民间即使遭受冤屈,也只能通过“呈诉”“鸣冤”等法定渠道解决,哪怕再愤怒,也不能以暴制暴。否则,不仅不能伸冤,反而会坐实“造乱”、“聚众斗殴”之名。

古代官府对“私设公堂”十分敏感,视为挑衅政权。在封建政体下,维护“独占刑罚权”是统治者的基本逻辑。如果百姓都能随意处置别人,那朝廷的法律、刑狱系统、地方官权威就形同虚设。因此,“私设公堂”不仅是犯法,更是政治挑衅。

例如明清两代,地方豪绅如自设家丁、堂审仆役、拷打乡人,即便原本是“清理门户”,也可能被参以“僭越律例”、“扰乱民安”。《清会典事例》规定:“凡百姓聚众断案,虽无伤命,仍治以私议之罪。”而朝廷对此类事尤其严打,“私审者即刑,听讼者即罪,群聚者连坐”。

哪怕是父母家主,对族人施刑也有限度。在某些穿越小说中,主角常常“当家作主”,随意抽打犯错下人或弟弟,这在真实历史中也不可能随便施为。古代虽有“家法”,但家主只能在礼仪范围内“家训”,不得施加严重刑罚。尤其“打死仆人”、“鞭打亲族”,都将受到官府严查。

例如《大明律》中明文写道:“家长笞杀妻妾仆婢者,拟以故杀论。”就是说哪怕是家主,动用致命私刑仍属杀人罪。到了清代,家长权力进一步收窄,州县衙门对“虐仆”“虐妻”的案子高度重视,尤其怕激起民怨,破坏宗族秩序。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律法中属于斗殴与越权。历史上并不鼓励普通人“行侠仗义”,因为这往往带来群体暴力事件。清律中写得很清楚,“凡聚众斗殴,不问主次,皆以斗者论”,就是说你哪怕是替人出头,只要动手,就要追责。私刑不因“正义”目的而合法,只有官府有执法资格。

而在宋代,地方治安混乱时,出现过民团维稳,但这种“义团”也需官府许可,编制在保甲制度或民壮体系之下。擅自组织打人拘人者,一律视为“私役私兵”,重罪追查。

私刑的本质是“僭越官权”,是对朝廷司法垄断的挑战。在宋代,如果乡绅擅审盗贼案件,哪怕断得再准,也必须交官;若先刑后报,就会被定“侵夺公职”之罪。明清时期更严格,连村长、保正、牌头也只能报案,不得施刑,哪怕打耳光都算越权。

《明律·刑律》有云:“凡非官私讯,杖六十。”即便你查得清、断得明,也不可越过“讼审职官”。这套逻辑体现了帝国体制对“司法合法性”的强调:只有官府说了算,其他人说了不算,谁都不准“僭用天子刑”。

有人设想,如果主角加入了县衙,就能随意拷打犯人逼口供。这也不合史实。唐宋明清的刑狱制度里,哪怕是捕快、司吏,拷打也需上报并备案,必须“奉刑部令”、“奉县丞批”,私刑者将以“擅刑重责”。

明清尤其严禁“刑讯逼供”,如有错判,主审官员需“抵命偿命”。着名的“狱讼冤案”往往不是因为没有口供,而是因为“刑逼妄认”。比如《清实录》中记载:某县衙以夹棍逼供致死,事发后知县被罢黜,司吏流放,捕快斩首。

一些大族设有“义庄”,内部调解族中纷争,处理轻微财产或婚姻纠葛。但这种“义审”须限于“不涉刑命”、“不扰他人”、“不设刑罚”。若擅用杖刑、关押,官府必然严查。

清代浙江布政使衙门曾因嘉兴某族“义审”打死庶人,连坐当事三十余人。此案警示朝野,“义审者非狱讼也,不得涉私刑;私刑者即贼盗耳”。因此,哪怕你是大族族长、地方望族,也不能随便惩人,私审即坐实“非法”。

“挖地牢、挂锁链”是重罪。一些小说描写主角挖地牢囚禁仇人、关押盗贼等,其实古代法律对此极为敏感。《大清律》中有“私设牢狱”条款,明确指出:“凡私囚人者,处徒三年;致死者,以故杀论。”即便你抓的是通缉犯,没有官府命令,也不能关押,否则就成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有名的“安庆义勇案”就属此类:一地士绅自设义勇队擒盗,用柴房关人逼供致死,事后朝廷追责,抄家充军。所以,那些“自家地牢”“审讯密室”“奴仆监禁”等情节,在真实历史里不是“智慧”,而是自找灭门。

古代刑律极为重视命案,一旦死人,必须入“刑名科”,由府、道、刑部三级审理,称为“三复奏”。哪怕是杀的是“盗匪”、“淫邪”、“奸妾”,也必须查明缘由、验尸、验伤、立卷、送京。如程序不全,即判为“越刑”。

你“看不惯”“替人出头”打死人,律法不会管你的动机,只认你“越权行刑”。这种案件若审理发现你擅刑,极易被定“故杀”,可能会押赴菜市口,而不是被歌功颂德。

“不经官吏而断事”是明令禁止的司法大忌。私刑的本质是“僭越法统”。不管你是什么身份,是“正义大侠”“清官后人”,只要不经官府,私自施刑,皆属违法。唐律中明确禁止“代官断狱”;宋代《刑统》进一步规定:“凡百姓断事,不听公议者,并论私断。”

这也说明古代社会对“执法”有极高要求,强调“审有司、讯有吏、判有法”。任何人哪怕理由正当,也不得代替朝廷执法。否则,就是挑战王法、冲击秩序、扰乱纲常,其罪之重,并不在“动机”,而在“行为”。

私刑在古代并不是“义行”,而是违法。它破坏国家法治秩序,动摇基层统治根基。无论是士人、乡绅,还是侠客、仆人,只要越权施刑,就必然遭遇官府追查和律法制裁。法律不许“以暴制暴”,更不容“民间设刑”。那些小说中的“打完就跑”“私审就放人”,在历史现实中,不仅行不通,还极可能被抄家灭族。权力必须在制度内行使,才称正义;离开律法的“正义”,就是动乱的起点。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