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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风云五千年 第201集:北宋王朝建立后

作者:竹晴园 分类:都市 更新时间:2025-08-14 00:47:54 来源:小说旗

北宋户籍重建:从五代废墟到版籍新制的制度转型

一、五代户籍废墟:战乱下的人口与土地失序

(一)藩镇割据与户籍崩解

公元960年北宋立国时,中原已历经五十三年的五代更迭。自唐天佑四年(907年)朱温灭唐起,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相继更迭,藩镇武将拥兵自重,“天子,兵强马壮者为之”的现实彻底撕裂了唐朝的户籍体系。后梁太祖朱温为扩充兵力,在中原“籍民为兵”,强行登记丁壮入伍,导致“编户流离,田畴荒芜”;后唐天成二年(927年),枢密使安重诲奏报:“诸道户口,比乱世减耗三分之二”,河北诸州“户不满万者十之五六”,昔日繁华的河南道“编户仅存十之三四”。

战乱直接导致人口的剧烈流动:后晋天福三年(938年),契丹割占燕云十六州,当地汉民“举族南徙者万余户”;后汉乾佑年间(948-950年),关中军阀混战,“百姓携老挈幼,奔窜山谷,村落皆空”。据《旧五代史·食货志》统计,后周显德二年(955年)全国在籍户数仅230万,较唐天宝年间的891万户锐减74%,其中相当部分为脱离户籍的“隐户”“逃户”。

(二)土地制度与户籍管理的恶性循环

五代时期,均田制彻底瓦解,土地兼并以军事掠夺为主导。后梁节度使王彦章“括民田万亩为私庄”,后晋石敬瑭赐给契丹的“投下户”将汉民田宅“括为官田”,导致“民无定籍,地无定主”。后周世宗柴荣曾感慨:“诸州府乡村,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但因户籍失实,官府无法确认土地归属,出现“有田者无籍,有籍者无田”的怪象。

户籍管理的混乱又加剧了赋税危机。后唐长兴二年(931年),三司使赵凤奏报:“诸州户口,多因摇役,逃窜他境,租税无征”;后汉时期,地方官为应付朝廷摊派,“虚增户口,以肥私囊”,如相州刺史张筠“括民田不实,虚增户八百”,导致“赋役不均,民怨沸腾”。至后周显德元年(954年),世宗柴荣改革时仍面临“版籍讹误,田亩失实”的困境,不得不派大臣“均定河南六十州税赋”,但因政权短促,未及根本解决。

二、宋初户籍重建的制度设计:版籍与主客分籍

(一)太祖立国与“版籍复兴”政策

建隆元年(960年),宋太祖赵匡胤通过陈桥兵变登基,首要之急是稳定统治基础。《宋史·食货志》载:“太祖即位,诏诸州岁奏户口、垦田之数,着为令”,乾德元年(963年),又下令“遣官分诣诸道,均定田税,括田亩,核户口”,正式启动户籍重建。

北宋的户籍载体称“版籍”,又称“户版”“丁籍”,由州县政府每年编造,三年一造“计帐”上报户部。版籍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年龄、户等、丁口数量、土地四至、资产状况,以及所属乡村或城镇坊郭。与唐朝“手实-户籍-计帐”体系不同,北宋版籍更注重土地与资产登记,这与五代以来土地私有化加剧的现实直接相关。

(二)主户与客户的制度分野

北宋户籍制度的核心创新是“主户”与“客户”的分类管理。《宋会要辑稿·食货》定义:“主户者,谓有常产之人也;客户者,谓无常产而侨寓者也。”具体而言:

- 主户:拥有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的编户,按资产划分为五等(后增至十等),承担田赋、丁税、徭役。一等户多为官僚地主,占有大量田产;三四等户为自耕农,五等户为半自耕农,仅占有少量土地。

- 客户:无地或少地的佃农,依附于主户租种土地,不承担田赋,但需缴纳“丁口之赋”(人头税),并服杂役。客户虽被编入户籍,但社会地位低于主户,“非土着,若侨寓者曰客户”(《元丰九域志》)。

主客分籍的制度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确认主户的土地所有权,鼓励垦荒——建隆三年(962年)规定“垦荒田即为永业”,新垦土地登记入版籍后可免赋三年;另一方面,将客户纳入户籍管理,防止人口流失,同时通过丁税扩大赋税来源。据统计,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全国主户686万户,客户370万户,客户占比达35%,反映了佃农经济的普遍性。

三、版籍制度的运作机制与赋税徭役关联

(一)版籍编造与基层控制

北宋版籍的编制以“里正-户长”体系为基础。乡村每百户为一“里”,设里正一名,负责编造版籍;每十户为一“甲”,设户长一名,协助核查人丁田产。编造流程如下:

1. 户等自评:户主填报“户状”,写明土地、资产、丁口情况;

2. 邻里互保:甲内各户相互担保,防止隐瞒;

3. 里正核实:里正实地勘查,核对田亩四至与资产;

4. 州县审定:县令与主簿复核,确定户等,造册上报。

为防止舞弊,宋廷制定严格律法:《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咸平四年(1001年),户部尚书田锡奏报:“诸州版籍,多有不实,或一户之内,丁口隐漏,或一县之中,户等差错”,朝廷遂令诸路转运使“亲往州县,督责编户,不得欺隐”。

(二)户等与赋役征发的绑定

北宋赋役体系以户等为核心:

- 田赋:主户按土地数量缴纳,一等户每亩纳粮一斗,五等户减半;客户租种主户土地,需向主户缴纳“租课”(一般为亩产的50%),但不直接向官府纳田赋。

- 丁税:主户与客户的成年男子(20-60岁)均需缴纳,按户等高低征收钱或实物。如江南地区丁税为“每丁纳钱三百文”,而河北路“每丁纳绢一匹”。

- 徭役:主户按户等承担不同差役:一等户充任里正、衙前,负责催税与押运官物;二等户充任户长、弓手,维持治安;三四等户充任壮丁,承担杂役。客户虽不服正役,但需服“夫役”(如修河、筑城),“凡有大兴作,率籍客户为夫”(《宋史·食货志》)。

这种“以户等定赋役”的制度,理论上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但实际执行中却因户等划分不公引发矛盾。至道元年(995年),秘书丞刘锡奏称:“富者田连阡陌,而户等反低;贫者无立锥之地,而户等反高”,原因在于地方豪强“通同里正,隐产降等”,而贫民“虽仅有薄田,亦被抑为高户”。

四、户籍重建的成效与潜在危机

(一)从“户口凋零”到“生齿日繁”

北宋版籍制度的推行,使户籍人口在短期内显着回升。据《宋史·地理志》统计:

- 建隆元年(960年),全国在籍户数约96万;

- 开宝九年(976年),增至309万户;

- 至道三年(997年),达686万户;

- 天禧五年(1021年),突破900万户。

人口增长的背后是垦田面积的扩大:太祖时期垦田295万顷,至真宗天禧年间增至524万顷,版籍登记的土地与人口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咸平六年(1003年),户部判官孙冕奏报:“自五代以来,民多流亡,田野荒秽,今见丁口渐繁,田野日辟,版籍之数,倍于往昔”,反映了户籍重建对经济复苏的推动作用。

(二)制度执行中的结构性矛盾

1. 客户的身份困境:客户虽被编入户籍,但缺乏土地所有权,“一遇水旱,即束手无策,唯有流亡”。景德年间(1004-1007年),江淮地区客户因灾逃亡,“朝廷虽令招抚,然流民既归,而主户多不与田耕种”,导致“客户复逃,版籍又虚”。

2. 户等划分的利益博弈:一等户为逃避重役,常通过“诡名析户”(拆分户籍)降低户等。如江南地区“富家大姓,争为小户,以避差役”,将一户拆分为数户,“父析子户,母析女户,兄弟析居”,导致“版籍虽存,人户已减”。

3. 地方官的考核压力:宋廷以“增户”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标准,引发虚报户口的乱象。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知虢州(今河南灵宝)王曾奏报:“诸州岁奏户口,多有不实,或析客户为主户,或虚增丁口以邀赏”,甚至出现“客户本无田产,而强编为主户,以充数耳”的荒诞现象。

五、户籍新制与封建统治的深层逻辑

(一)从“人身控制”到“财产税基”的转型

与唐朝户籍强调“丁口”不同,北宋版籍以“资产”为核心,标志着户籍功能从“人身依附”向“赋税征收”的转变。唐朝均田制下,户籍是分配土地的依据,“计口授田”;而北宋版籍则是确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有田则有籍,无田则无籍”。这种转变适应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也为后来“一条鞭法”的赋税改革埋下伏笔。

(二)中央集权与基层控制的强化

北宋通过版籍制度,将五代时期失控的基层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里正、户长等基层吏员由主户上等户充任,既减轻了官府的管理成本,又使地主阶层成为国家赋税征收的代理人。正如南宋李心传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所言:“北宋版籍之法,使民不敢轻易迁徙,使吏不得肆意科敛,盖所以固国本也”。

然而,版籍制度的内在缺陷也预示了未来的改革压力。客户的流动性与主户的逃役行为,始终挑战着户籍的稳定性;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土地为核心的户籍登记,逐渐难以适应手工业者、商人等新社会群体的管理需求。至宋仁宗时期,“主户日耗,客户日增”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迫使朝廷在庆历年间(1041-1048年)推出“千步方田法”,试图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户籍,这正是北宋户籍制度从初创期向调整期过渡的标志。

结语:版籍新制的历史坐标

北宋王朝对户籍体系的重建,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从“中古”向“近世”转型的关键节点。它既继承了唐朝户籍管理的技术传统,又因应五代以来的社会变动,创造了主客分籍、以产定等的新范式。这套制度不仅为宋初的经济复苏提供了制度保障,更奠定了此后近千年封建户籍制度的基本框架——无论是明代黄册对资产登记的细化,还是清代摊丁入亩对丁税的废除,其制度基因均可追溯至北宋版籍制度的创新与探索。

但同时也需看到,北宋户籍重建的过程,本质是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主户与客户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当宋太祖试图通过版籍“使民知所归”时,他或许未曾想到,这套制度在稳定统治的同时,也埋下了“户等不实、赋役不均”的隐患,而这些隐患将在北宋中期的社会变革中,成为王安石变法“青苗法”“保甲法”等改革措施的直接诱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北宋版籍制度既是五代乱局的终结者,也是宋代社会矛盾的孕育者,其历史意义远超户籍管理本身,而成为观察唐宋变革的重要制度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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