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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言在上 第1087章 梁锐之死

作者:陌武 分类:玄幻 更新时间:2025-02-11 01:06:32 来源:平板电子书

东州市。

“天庭”组织东明省总队审判厅。

新任东明省总队总监察官雷玉昆坐在审判厅上首正中,两边是审判厅的主审官和副审官,以及多名书记员。下首两侧是原告席和被告席。对面数排座位是陪审员席和观众席,已经坐满了人。

主审官是总队新任的法纪厅厅长,雷玉昆的铁杆心腹曾过扬。

曾过扬看了看时间见差不多,便在桌上一拍法锤:“现在,进行天庭组织原东明省总队总队长梁锐私通邪盟首领龙铁拳、贱卖总队资产、培植私人势力等违法犯罪案件审理第二次开庭审讯。带被告、原告和证人。”

梁锐手戴手铐,足拴脚镣,在两名执法士的陪同下从旁边房间走出来。他的脸色很是憔悴,不过一双眼睛仍是坚毅明亮,神情也比较淡然。

从他出来到走上被告席这段时间,审判厅内人人神色激动,欲言又止。

原告席上有好几个人,人人低着头,脸有愧色。

终于有人忍不住叫了起来:“梁总队长......”

立马引起了不少人跟着喊了起来,审判厅内一片纷乱。

“肃静!”曾过扬再度将法锤在桌上一拍。

“梁锐,你被指控私通邪盟首领龙铁拳、私吞贱卖东明省总队资产、培植私人势力等三项大罪,七项小罪,按照天庭组织律法,之前一审判处你死刑,剥夺一切权利。上述种种罪名已经有各类人类物证。”他冷着脸说,“你心里不服,向东明省总队和总部提出上诉。现在,如果你有新的证据就提交出来。经过审判厅审判,认为可以推翻前次审判结果,或者可以减轻你的罪责的,必然会秉公处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本厅将维持上次审判判决结果。”

“现在,本厅再简单向你陈述你各项罪名的人证物证。”

“三项大罪之一,私通邪盟首领龙铁拳。去年十一月七日,你乘坐自己的公务用车前往雷江市,与邪盟首领龙铁拳会面。人证是你的公务用车司机布小怀。”曾过扬向证人席中一名一直低着头的青年人。这一指之下,那青年人身上一个激零,脸带惭色,头更低了。

“物证是他提证了当天你们的车辆在雷东高速公路出口2公里的加油站的加油小票。本庭调取了你们车辆的过往通行监控录像,亦证实了这一点。在上次的询问中,你对与龙铁拳会面之事供认不讳。”

“事实俱在,与龙铁拳会面之事,你是私自行动,并未向组织总部申报。按照组织律法,此项罪名为死刑。”

“三项大罪之二,贱卖东明省总队资产。近年来,你与金水集团勾结甚深,利用主管东明省总队后勤保障工作之机,私吞总队资产12亿,致使总队陷入了深重的财务危机。同时,你将总队的天远、天和工厂,以及芒山矿坑等东明省后勤保障与抚恤部的重要资产,伪造财务危机假象,以低价贱卖给金水集团。证据显示,就在你将芒山矿坑刚刚贱卖之后,金水集团就在矿坑深处发现了金矿和异铁矿。这分明是你与金水集团勾结,早有预谋。”

“相关证人和证物,都在证人席上。”曾过扬一指证人席,那些证人之中,有的是芒山矿坑的矿工,有的是金水集团的财务,有的是东明省总队后勤保障与抚恤处的工作人员。这些人被手一指,均是低着头,讷讷不敢言语,神情极为尴尬。

“三项大罪之三,培植私人势力。你在十年之前,就在雷江市开办了名为天雷院的异能者学校,为自己培植私人势力。时至今日,天雷院规模扩大了十倍不止,每年毕业的员有上千名,他们中很多都加入了天庭组织的执法士队伍中去。虽然这间天雷院是总队授权你去开办的,但你在开办过程中,给学员们灌输了太多人你个人的思想。你的学生们很团结,对你也很拥戴,不管在哪里都将你的理念奉为圭臬。你们在东明省总队中形成了一股强大力天雷院派系,甚至扩散到全国各地各总队去。天庭组织是整个东华国国家的力量,怎么能允许你这样培植私人势力!”

“七项小罪,像是盲目推行节流七策、反贪七策,造成东明省乃至全国各地各总队人心惶乱之事,在上一次的审判中已经说明,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说到这里,曾过扬再度一拍法锤,“梁锐,上述种种,你可认罪?”

“我不认罪。”梁锐神情平静,气度淡然地回答。

“既然不认罪,那就拿出你免罪的证据来。在上次的审判中,你的律师因为你罪大恶极,不愿违心为你辩护而在开庭前逃离。这次审判,你可有律师当场为你辩护?”曾过扬说道。

“没有新的证据。”梁锐说道。

上次的审判,已方的律师是受不了对方各种手段明里暗里的施压,才在开庭前逃之夭夭的。对此大家都心知肚明。后来自己与外界所有的消息基本上被断绝,相关的心腹人员和“金水集团”人手基本上都已经被捕入狱,哪里会有人给自己提供辩护的证据?

“没有新的证据,也无辩护律师,你的二审上诉的诉求,本审判厅将不予支持。”曾过扬说道,看向陪审席,“现在请各陪审员审议。”

陪审席上的审判员们议论纷纷。好一会儿,才勉勉强强地给出了结论。

一会儿,曾过扬宣布了二审的结果,“经过陪审员们的审议,以及本法庭法官的商议裁决,决定对被告人,原天庭组织东明省总队总队长梁锐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锐,犯私通邪盟首领知情不报之罪,判处死刑,剥夺组织权利终生。”

“二、被告人梁锐,犯侵吞东明省总队重大财产之罪,判处死刑,剥夺组织权利终生。”

“三、被告人梁锐,犯培植私人势力之罪,判处死刑,剥夺组织权利终生。”

“四、被告人梁锐,犯冒进胡为,扰乱东明省总队工作秩序之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综合上述罪名,数罪并罚,本审判厅宣布,判处被告人、原东明省总队总队长梁锐死刑,立即执行,不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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