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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小世界 第一千四百一十三章 黑名单

作者:迷路行者 分类:仙侠玄幻 更新时间:2025-06-28 22:48:18 来源:平板电子书

传销的危害性极其的大,特别是它的洗脑,传销为什么会让全世界的人如老鼠过街似的,人人喊打,就是因为它的洗脑能力。

传销的洗脑能力极其的强大,它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改变一个人的想法,让他陷入到传销这个陷阱里面,并且不可自拔。

给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洗脑,是传销最为重要的一坏。只要有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了,传销组织里面就会分出很多人来给这个新人进行所谓的‘上课’,而这个所谓的‘上课’其实就是洗脑。

传销的人员会告诉这个信任,我们的传销其实是直销,并不是所谓的传销,我们的直销是合法的,国家马上就要对这个直销立法合法化了或者已经暗中支持已经合法化,没有学历的人就不让做了,要想成功马上行动加入进来。还说什么‘能吃苦的人吃一时苦、不能吃苦的人吃一辈子苦‘!灌输‘新朋友‘少量的金钱投入和吃苦受罪、是对美好未来的基础投资,激起‘新朋友‘对金钱和成功追求的强烈**,以至于加入传销组织。

之后还有所谓的‘成功者‘来解答新朋友的疑惑,在下午还要有一到两个老朋友带着‘新朋友‘到不同的家庭去‘转工作‘,或者让一两个成功朋友到“家”里来串门,这是通过问答形式,主要消除‘新朋友‘对‘行业‘一些问题。解决各种思想障碍,主要教你要学会“逆向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比如说:

他们会给你解释谎言有三种。一种是黑色谎言(坑蒙拐骗,欺诈属于这类),第二种是白色谎言(医生对癌症病人说你没事,多运动,多吃清淡的食物属于这类),而他们的这种是红色的谎言,是给你一个机会来赚自己的钱。谎言只是一个工具而已。

他们会告诉你,你身处的这个地方是一个像当年深圳一样。是政府给了很多特殊政策的地方,利用这个所谓的“项目”来吸引外来人口来投资,发展当地经济。

他们里边有“生活经营二十条”用来规范里面人的行为,让他们像一个有修养、有素质的合法公民。警察就没有理由、没有证据去捉他们,而他们会对新人说警察是在保护他们更好的从事这个“项目”。

进过了前面的这些‘上课’之后,传销的人会开始大量的询问、回答你一些问题,他们这是为了对你进一步的洗脑,让你完全的、彻底的加入他们。

至于传销的人员怎么欺骗人,怎么给人洗脑的,进过大量的总结,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和传销人员的‘歪理邪说‘!

问1.为什么用‘骗‘?

答:我们骗你什么了?没让你带很多的钱来,也没有让你带什么贵重的东西。所以既没骗你的钱。也没骗你的东西,只不过骗你的几天时间,时间谁都有。看看做什么?骗你几天时间主要是向你介绍一个美好的行业而已,做不做在于你,自己看看你想不想挣到这里的钱就可以了。

问2.我们今天作的这个犯--不犯--法?

答:我们没有盗---卖---枪---支和白面,也没有涉及国家政治,即不触--犯---刑--法,也不触犯--宪--法。所以何来犯--法之说啊!但也不合法,因为直销法规还没有出台。没有什么法律可符合,就象红绿灯中间的黄灯一样。

还有一点违法?就是我们这么多人聚在一起,构成非法集会了,但是犯法和违法是不同的,犯法要判刑的,而违法的事情大家天天都做,比如:闯--红--灯、随地吐痰,违反了卫生法和交通法,只不过罚款或警告。

问3.为什么出入总有人跟着?

答:因为你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对这里的一切都不熟悉,怕你走丢或出现什么意外的事情,为了你的安全,所以你出入的时候我们会叫人保护你。

问4.是不是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

答:谎言是有善意和恶意之分的,我们只不过用一个善意的谎言,让你来看一个赚钱的事业而已。骗你两年以后是‘百万富翁‘你是不是很高兴,所以‘善意的谎言‘不叫骗!

问5.我们做的是直销还是传销?

答:我们做的是直销事业。

解释直销--商品就一个固定的价格2900元,任何人都不能加价,谁买都是这个价。而且你买的产品只能你自己消费,不能在卖给别人。

解释传销--就是商品层层加价,我卖给你2900元,你再卖你下面的3500元,他再加价往下卖。

问6.为什么电视里播的非法传销和这差不多啊?

答:电视上播这个,主要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生态平衡。这么赚钱的事业,如果所有人都知道就都来干了,别的事业就没有人做了,那就麻烦了,国家就混乱了。所以国家在电视上播这个,以限制一些个胆小的人不敢来从事今天的事业,你能接触这个事业是非常幸运的,再好的事业也不能人人都来做啊!

问7.国家以后会不会不允许干啊?

答:我们不涉及中国政府提出的四大禁止行业(毒品、军火、走私、色情),只是一个普通商品的推销员。还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1.有利于提高国家综合国力,2.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综合文化素质,3.有利于搞活市场经济),给国家提供大量的税收,解决很多就业,给地方创造很大的效益。再说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的时候。已经承诺对直销行业立法了,都要立法的行业国家还会禁止吗?

问8.是不是找人赚钱?

答:在世界上哪个行业不是找人赚钱的?没有人哪有交易啊!再说我们不是挣你们的钱,而是挣公司给予的60%中间环节费。

问9.为什么这些人都神神秘秘的?

答:主要是怕扰民。不能因为我们的到来,打扰别人的正常生活。

问10.这么赚钱为什么还吃苦?

答:‘能吃苦的人吃一时的苦,不能吃苦的人吃一辈子苦‘,主要是磨练你的意志,让你尽快成功。如果给你一个优越的环境,你就会懒惰的,什么事情都做不好了。

问11.为什么我们不是传销。是直销?

答:以前传销是金字塔模式,赚钱的是极少数人。在新加坡等国家外引进的新型直销方式。是资本运作,等角梯形的模式,轮流坐庄,让每个人都有赚钱的机会。

在每个月末和月初的时候。传销组织内部都会召开大型的集体‘舞会‘,一方面庆祝有人晋升级别,一方面给‘新朋友‘以感染,让‘新朋友‘感觉到从事的人很多。

一般每月传销组织中还要举行一两次大型的‘分享‘会,主要是由b级以上的人讲述他所谓的成功和辉煌,目的是激起‘新朋友‘加入的**。

经过了上面这些洗脑的过程之后,很多人都会被传---销---组---织彻底的洗脑,成为传---销---组---织里面又一名成员,走上了传销这条不归路。

正是因为传---销---组---织的这种极其可怕的洗脑能力。因此,传销---组---织早就上了gaj的黑名单了!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打击传销还需要所有人的支持,像是不要把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为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从上面的这些法律条文上面可以很是清楚的看到,国家对于打击传销的坚决性,也可以很是清楚的反映出传销的犯罪性之大。

ps:注:谢谢燃烧的老婆脂肪大大的评价票支持,谢谢!

谢谢金桂冠非礼、謝志修两位大大的打赏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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