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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是爽文 第10章 法律往往对权贵约束力更强

作者:减重60斤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08-14 00:37:35 来源:小说旗

一种流行的误解是,古代的法律制度只是“权贵用来欺压百姓的工具”,而权贵阶层可以完全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这个说法听起来很解气,但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事实上,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从秦汉以来就明确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宣言,并通过制度与案例不断强化对高位者的制衡与惩治。

从三公九卿到王公贵胄,从太子皇亲到地方藩镇,几乎没有哪个权贵阶层可以彻底免除法律的控制,只是他们的审判程序更加复杂、处理路径更高层而已。

汉代就设有“廷尉”专门管理权贵犯法。汉朝的“廷尉”相当于最高司法机构,连皇帝的亲信、宗室子弟,只要犯法,就得交给廷尉处置。比如汉景帝时期的“晁错案”,晁错虽贵为丞相,仍被依法诛杀;而窦太后一族的多位权贵亲属,也因违法被廷尉治罪。

尤其着名的是“赵国王叛乱案”——赵王刘彭祖勾结外臣图谋不轨,被朝廷以“谋反”治罪,廷尉审案、御史弹劾、皇帝批准,整个程序一丝不苟。这说明,权贵犯法并非没有代价,关键看有没有启动法律程序、有没有人敢查办。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最成熟的法律体系之一,广泛影响了后世诸朝。它并不是“替贵族说话”的法律,而是对贵族有着专门的限制和加重处罚规定。

比如,《唐律》中特设“八议”制度,初看是给贵族免责,但实际上,八议只是程序上的“上报处理”,而不是豁免刑责。凡是八议对象(如皇亲、三公、才德之士等)犯罪,仍需司法审理,皇帝也不能随便包庇。

更重要的是,在某些罪行上,如谋反、大逆、恶性杀人、贪污受贿等,《唐律》明确规定“虽议,皆不原”,即便是贵族也要照办。例如开元年间权贵杨国忠家族多次被举报贪腐,最终在安史之乱中被一锅端,与朝廷毫无缓冲余地。

宋代法律更趋公开透明,权贵不再“特殊化”。宋朝以“文治”为纲,重程序、重法制,正是强化对权贵约束的典范。宋仁宗时期的“范仲淹改革”就是打击特权、整顿吏治的代表之一。凡是犯法者,无论身份高低,必须通过“三司审判制”依法处理。

例如权臣丁谓因贪污被弹劾,被削官籍、贬斥岭南,成为权贵犯罪被惩的典型案例。宋代还设有“御史台”“审刑院”“三司使”等联合审案机制,防止“庇护上层”的司法**。特别是“御史风闻言事”制度,一旦有风声流出,即可启动调查,权贵也不得豁免。

宋代还出现过多次太子、王子犯法遭廷议处分的记载,比如宋哲宗年间宗室刘温叛逆案、宗室纵火案等,都被依法治罪。

明代虽然中央集权强化,但对官员和皇亲的纪律极其严格。明太祖朱元璋为整顿吏治设立了“锦衣卫”、“东厂”等特务系统,专门用来监视高官大臣,一有不轨,立刻秘密调查、逮捕审讯。

更有甚者,“廷杖”制度作为明代特有惩治手段,经常直接用刑于百官面前。被廷杖的对象中,不乏大学士、皇亲、太监。比如大学士李时勉因与同僚不合,在朝被杖四十,几乎送命;太监王振专权期间,也常用廷杖对抗敌人,最终被皇帝清算。

在清代,同样如此。康熙时期惩办鳌拜、乾隆时期查抄和珅,都是典型的“整治权贵”的案例。和珅权倾朝野、家产过亿两银,但依旧难逃清算下场,说明在适当的政治气候下,贵族也不是铁板一块。

权贵能不能违法乱纪,一个关键点是皇帝是否包庇。很多人误以为皇帝都护短,但从历史看,大多数明君反而更忌惮亲信犯法。

比如汉武帝时代的太子刘据案,虽是储君,但因为涉嫌与巫蛊案牵连,仍被下令通缉,最后自尽;唐太宗李世民杀兄篡位后,对长孙无忌等亲信也极其严格,不许逾矩;康熙帝为了法制统一,不惜废掉太子胤礽两次,最终彻底贬斥。

甚至连太后的兄弟也不能乱来。汉宣帝即位后,因霍光家族专权,依法平反冤狱,削除霍氏,毫不手软。这些都说明,皇帝为了维护法统与政治平衡,绝不总是“向着自家人”。

历史上贪官不少,但处罚更是不少。秦朝就有李斯因贪功用权被处以腰斩;唐代的张昌宗、张易之兄弟因专宠误国,死于政变之后;宋朝蔡京、李邦彦贪墨误政,最终也被削官发配。

尤其明清对贪污零容忍。明代张爵、胡惟庸、蓝玉等权贵,哪怕深受皇帝重用,一旦查出贪腐、谋反或聚党营私,不是灭门就是腰斩。

明代律文中还规定:“赃银一百两以上者斩”,对贪污金额极为敏感,连地方小吏都要日日报账。清代《大清律例》明确分级贪污处理标准,“贪满三百两即斩”,对照今天,不少现代**案件在古代都是立即问斩的大案。

中国古代设立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其实本质上就是为了防止权贵一家独大。

科举可以让寒门子弟“走正路”进入仕途,限制世家大族垄断政权;而御史台、都察院、按察使制度,又通过外派、轮岗、监察等方式,对各地贵族施加制衡。

比如北宋时期的包拯作为监察御史,屡次弹劾权贵,包括皇帝宠臣都不放过。明代的杨士奇、于谦、海瑞等人,都是以平民之身,上弹权臣,下查地方,权贵看到都得避让三分。

这些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法律体系中嵌入对“权贵天然不信任”的反应机制——不是不给你权,而是时时盯着你。

虽然“权大欺人”在历史上真实存在,但古代普通百姓也不是毫无诉权可言。尤其唐宋明清时期,县衙设有“鸣冤鼓”,官府设“直诉堂”,高层还有“言官台谏”,民间可以通过“告状信”“上书”“越级举报”等方式维护权益。

历史上有不少百姓告状成功的例子。例如清代有位农民告官侵地,被官府多次推脱后,最终写信给巡抚,巡抚亲派按察使查访,结果地方知府被罢免。再比如明代有老兵被贵族剥削工银,向兵部尚书写信申冤,最终追回工钱。

当然,不是每一起都能成功,但古代确实存在“底层告高层”的路径。这些不是神话,而是制度性的例外通道,保障法制的正义底线。

法律约束权贵,是体制必须,而非意外。古代中国不是没有法治,只是形式与现代不同。对贵族和上层的限制,从来不是“奢望”,而是王朝维稳的刚需。因为一旦权贵无法控制,必然尾大不掉、酿成割据、动摇社稷。

正因如此,历代法制里对“官大”有“严查”、“高位”有“重惩”、“皇亲”也不能越雷池一步,这些都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机制安排。

所以,不要再以为“法律只是约束百姓”的工具,历史上正因为“对上不留情”,才有那么多王朝得以延续几百年。真正的常识是:法律约束越多,政权越稳;特权越少,百姓越安。这,才是古代法制的本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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