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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案追凶 第三章:苏雨梅

作者:安凌澈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07-05 12:07:53 来源:平板电子书

王大海因为赌博输钱,他决定拿着非法改装的气动猎枪去公路车拦车抢劫。

一连几天都没有得手,让他有些灰心,直到这天夜里,他发现了路边停着一辆车,司机正在路边撒尿。

司机是一个小伙子,看上去文文弱弱的,王大海顿时就决定上前抢劫。

王大海立刻持枪上前,准备抢劫。

司机抓住枪支拼命反抗,你推我搡间,王大海一枪放空,由于他手持的是单发气动猎枪,下次击发需要重新装弹上膛。

司机的反抗和手中枪支的空枪让王大海红了眼,将司机打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勒死了他。整个行凶过程非常之快,不过几分钟时间。就在王大海准备进入车中搜寻财物的时候,发现了后座有一个已经吓得说不出话的女人。

王大海一不做二不休,把女人拖拽到了路边的树林中施行侵犯。这时路过的一辆车发现了路边躺着的男人,又在路边树林中找到了已经疯掉的女人,此时王大海已经完成作案逃跑。

案发后,警方立刻开始侦破,男人被杀,女人发疯,那个路过的司机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证人。通过警方的不懈努力侦破,王大海于一周后在山林中被捕。

一个月后,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王大海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强女干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王大海判处死刑,缓期一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知道为什么,王大海在缓刑期间,死刑被降为了无期徒刑,而后王大海在服刑的过程中,又被减刑,最后一共服刑了二十年,于一个月前刑满释放。

如此严重地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最后只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我是一名刑警,不是司法人员,对刑法量刑方面不是很专业,相信法官有自己的考量吧。

这是一起二十年前的案子,看起来与本案并没有什么关系,可这次案件,死者的名字就叫王大海。

经过警方的DNA比对结果,死者正是刚刚刑满释放的王大海。

一个重刑犯,通过不断减刑一共服刑二十年,刚刚刑满释放一个月,就被杀死于地下车库。

重案组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车程,车子驶离高速公路,直奔清风市公安局。

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女人,她就是本市刑警支队队长苏雨梅。

虽然当我听到这名字的时候,就判断出对方是女性,但真见到的时候,还是有些震惊,因为女刑警队长真的是太少见了。

苏雨梅,这个名字听着有些江南的烟雨气息,直观印象中这个人一定是一个文文弱弱的淑女形象。但我们见到她的时候,我正式改变了这个潜在印象。

她是一个十分干练的女人,做事雷厉风行,毫不拖泥带水,把手下的一个个小伙子都训得服服帖帖,提起她,所有人都竖起大拇指。

在苏雨梅刚刚担任刑警队长的时候,整个刑警队都充斥着反对的声音。但她对于这种质疑,没有用言语去反驳,而是用破获的一宗宗案件,抓获的一个个嫌疑人堵住了全局的嘴。

时至今日,她在全局已经极具威望。

“几位就是重案组成员吧,你们终于来了。”苏雨梅急忙上前和我们一一握手,随后她有些诧异地问道:“重案组不是有五个人吗?”

还没等我们解释,她怒视来接我们的那个刑警:“他娘的,你们是不是少接了一个人?!”

她的言语十分严厉,还夹杂着脏话。

“梅姐,我们和金工市警方对接的时候,就只有他们四位。”那个刑警立刻解释着,他们共事多年,对于苏雨梅的脾气自然是十分了解。

“哦?那就是金工市警方的疏忽了?他娘的,我给他们打个电话问问!”苏雨梅一皱眉,转身就要拿起办公桌上的电话给金工市警方打过去。

“苏队长,你误会了,我们这次确实只有四个人,剩下的一个人明天到达。”我笑着解释道。

苏雨梅看着我,神情有些犹豫:“那案情分析会……”

“没关系,案情分析会议可以正常召开。”我笑着说道。

“好!五分钟后,咱们召开案情分析会!”苏雨梅听我说完,直接一拍巴掌,爽快应答。

五分钟后,案情分析会议室里,重案组到达之后第一次参加案情分析会议。

“被害人王大海,有过犯罪前科,二十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出狱还不满一个月,就被杀害在地下车库内。

经过法医尸检,死亡时间在昨天夜里十点钟,在他的消费记录中得知,他刚刚在附近的商城用餐,返回地下车库准备开车回家的时候被害。

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暂时无法判断窒息过程持续了多久,死者嘴巴被贴上胶带,没有呼喊,身上没有发现抵抗伤和约束伤。而且法医在死者的血液中发现了少量乙醚类的东西,只是含量实在太少,无法判断具体成分。

经过现场勘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指纹和足迹,死者身上的财物也没有丢失。”一名刑警指着墙上的投影屏幕说道。

“地下车库的监控设施有拍到凶手吗?”我立刻问道。

“凶手破坏了地下车库的监控设施电路系统,监控没有拍到任何画面。”苏雨梅解释着。

“报警人呢?”我又问道。

“报警人是电路维修工人,当时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来维修时发现的尸体。”苏雨梅继续补充道。

按照目前的案情来看,凶手先是破坏了监控设施,接着使用一种类似乙醚的物品让死者失去反抗能力,继而完成对死者的绳索束缚,让死者自己勒死了自己。

财物没有丢失,说明凶手不是谋财,这是一起仇杀。

需要调查的是,什么人能接触到乙醚一类的物品,这种物品是限制性药物,常人根本没有购买途径,不排除凶手懂得药理,自己配置的可能。

什么人会和一个刚刚刑满出狱的人有仇呢?

我不由地想起了二十年前的那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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